IDS的全称是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即“信息披露声明”。 它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披露所有已知的、与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即新颖性和创造性)实质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和信息的一项法定程序。这体现了美国专利制度中独特的“诚信原则”或“坦率义务”,意味着申请人不能向审查员隐瞒已知的相关技术,必须将所有关键信息摆在桌面上,以帮助审查员做出最准确的判断。
需要提交哪些信息呢? 核心是任何可能影响专利授权的“现有技术”文献。这通常包括:您在同一发明于其他国家(如中国、欧洲、日本)提交的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被当地专利局引用的对比文件;您在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提及的文献;以及发明人自己发表的学术文章、相关的技术论文或检索报告等。对于非英文文献,通常需要提供其英文译文或对相关部分的简要英文解释,否则审查员可能不予考量。
提交时机至关重要,并且直接关系到您的提交成本和程序复杂度。最理想的时机是在申请提交后的三个月内,或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在此“黄金窗口期”提交IDS,通常无需缴纳任何官费。如果在此之后提交,例如在收到第一次或最终审查意见后,甚至在收到授权通知书之后,则可能需要缴纳官费并提交声明,程序会变得复杂,成本也会显著增加,最严重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提出继续审查请求,这是一笔不小的额外开销。
未能履行IDS义务的后果极为严重。 这不仅可能导致专利申请在授权阶段被驳回,更重要的是,即使在专利授权后,这一疏漏也可能在未来的专利维权或诉讼中被对方利用。法院可能因申请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判定其存在“不正当行为”,并进而宣布该专利无法执行甚至无效,使得辛辛苦苦获得的专利权形同虚设。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秉持“尽早并全面披露”的策略。一旦获悉相关文献,应尽快在首个免费窗口期内完成提交。同时,务必密切关注您的全球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展,及时将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转交至USPTO。总而言之,妥善处理IDS是确保美国专利质量与稳定性的基石,必须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