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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温州市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若干问题__期刊目录

发布日期:2022-10-04 浏览次数:科研问题问AI


浅谈温州市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若干问题__期刊目录

摘  要: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即对高收入者供应市场价格的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政府限价的经济适用房;对最低收入者供应经济廉租房。本文主要探讨的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以建设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商品房。然而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购房者埋怨、开发商抱怨、媒体机构质疑”的怪现象。国家也出台了不少的政策,做了不少的改革,但效果却不是很好。作为炒房团的故乡,温州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的实际情况,于2008年8月11日出台了《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文将依据此办法对温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对策,以供关心温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的人士共同探讨。

温州市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对象混乱
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在经济适用房销售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进入了购房者的行列。在本市一些较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黄龙住宅区和瑶溪住宅区项目中有不少经济实力雄厚的购房者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了这两个项目的房号。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机制不完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按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开发完经济适用房以后,漠视政府关于严格的销售对象等相关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将经济适用房流向市场,致使一部分高收入者也成了经济适用房的拥有者。
2、我国对居民收入的划分不是十分明确。一般来说,家庭收入低于全民收入平均值70%属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在全民收入平均值70%-120%之间属中等收入家庭;家庭收入在全民收入平均值120%以上属高收入家庭。这些界定从数据和比例上讲是清楚的,从理论上分析,也是合理的。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信用档案缺乏,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核实一个家庭的真实收入,从而使中低收入家庭成为一个抽象而模糊的概念,导致在配给经济适用房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高收入家庭鱼目混珠,通过所谓“合法途径”获得经济适用房,而一些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者却只能“望房兴叹”。 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致使一些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没有买到房,而另一部分已经有了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或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高收入家庭却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然后出租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从而加深了贫富差别。
二、“经济适用房”是否真的“名副其实”
“经济适用住房”,顾名思义是以经济为前提的,因此其合理的价格定位尤为关键。而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除了要考虑成本因素外,还应兼顾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据温州市社会调查事务所对鹿城、龙湾、瓯海三区的居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8%左右的人认为,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太高;有17%的人认为可以考虑;认为可以接受的仅占25%。经济适用房本意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把经济适用房搞得与普通商品房别无二致。对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作出严格而明确的上限规定,许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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