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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业管理观念上的几个误区__期刊目录网,论

发布日期:2022-10-04 浏览次数:科研问题问AI


浅析物业管理观念上的几个误区__期刊目录网,论


  浅析物业管理观念上的几个误区
  周丽萍吉林省集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摘要】: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个新领域,在理论和实践的许多问题上值得业内人士深入探讨。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20多年中,积累了很多值得深思和总结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但是,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始终保持着规模小、难度大、观念旧的总体特点。要使物业管理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必须走出几个误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生机。
  一、概念误区
  现在还有许多人对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是怎么回事等问题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就是“扫垃圾、看大门”,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开发商、建房单位”,从事物业管理人都是“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并不是以前意义上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它是集管理、服务、经营于一体的企业法人组织行为,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它是依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为小区的业主提供有偿服务,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
  其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有:1、常规性的公共管理服务:房屋主体公共部位的维护,公共设备设施的保养,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洁,物业管辖区内花草树木的栽培,物业管辖区内治安秩序的护卫,消防设施的保护,道路车辆的管理等;2、针对性的专项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日常生活的方便(衣、食、住、行等),开展商业服务,组织文教、体卫、娱乐活动,金融保险业务,中介服务等;还要根据业主的不同需求,随时提供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等。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不只是“扫垃圾、看大门”,它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是全方位、综合性、立体式的管理和服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不等同于开发商、建房单位
  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是开发商的下属单位,但这不等同于某些人所说就是“开发商、建房单位”。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严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具体说,它必须“过四关、获四证”:1、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向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证书;2、向建设部门申请企业资质证书;3、向房管局、物价局申请,取得收费许可证书;4、向培训单位申请对经理、项目经理、管理员的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没有“四证”的公司,不是物业管理公司,有的单位对房产实行的行政管理,也说成是物业管理,这是盗用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义,违背了物业管理内涵和国家的法规。
  二、责任误区
  现在物业管理纠纷多,究其原因,就是分不清各自的职责,导致小区内发生的一切事故、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归罪于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颇多怨言,甚至由此拒交物业管理费用,这都是观念上的错觉造成的。
  例如:汽车、摩托车在停车场丢失,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按理而论,即使交了停车费,也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一,物业管理公司每月收取的停车费不足以承担赔偿义务;其二,停车场是为用户提供的停车设施,而不是提供的车辆保险、保管业务;其三,收费是因为用户占用了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场地、设施,这种收费恰恰体现了“谁使用、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同样道理,业主家中财产被盗,更不应由物业公司赔偿,因为业主付给物业公司的服务费用,只是为提供公共环境的维护费用,而不是个人家庭财产的保险费用。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承担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优化服务,加强管理,减少纠纷,防范事故等责任,为业主分忧。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场所,应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如房地产方面的业务,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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