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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必要性__期刊目录

发布日期:2022-10-04 浏览次数:科研问题问AI


论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必要性__期刊目录

摘要:目前,2004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工程监理单位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管理体系中,把安全监理作为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可见当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十分必要。论文首先阐述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并分析了现阶段安全监理的争议,最后给出了笔者的观点: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很有必要。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要性
  一直以来,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就有较大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不应承担安全监理的工作和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的制度,但在实践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监督控制。这样,在施工安全生产上的监控效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笔者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目前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尚无法律、法规或规范上的确定解释,但较为通用的解释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种专业称呼,是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中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有效地将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
  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争议
  2.1基于法律的角度探讨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方面的要求,2000年6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相关方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即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责任,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承担责任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对我国监理工作的行为范围也有明确规定,从监理人员职责、监理工作内容直至监理资料、监理表式等均未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则由施工单位负责。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单位是不合适的。
  另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不应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工程建设中出现监理源于有建设单位的需求。但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还有不同。工程建设中绝对不能没有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参与,但若无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建设中就无监理参与。只有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才有监理行为,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属性是中介单位,是因建设单位的委托为前提而成立的。这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身份依据。由此可见,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只能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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