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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工作_论文发

发布日期:2022-10-04 浏览次数:科研问题问AI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工作_论文发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工作
  桂铭
  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530000
  摘要:文章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进行简要分析,对加强招投标工作给予相应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63号令)(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得到了提高,同时也规范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和合同意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可以增强《招投标法》的可操作性,引导施工企业开展公平合理的价格竞争,促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标控制价?
  新规范4.2.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1.1招标控制价的产生
  1.1.1设标底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因此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相关人员泄露。我国国内大部分工程在招标评标时,均以标底上下的一个幅度(5%~10%)作为判断投标是否合格的条件。
  但在实践操作中,设标底招标存在如下弊端:(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有些单位或人员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标底,标底单位需做相当多的工作来确保标底不泄露,难以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2)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科学合理性差。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
  1.1.2无标底招标
  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后,有些省市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即出现了“无标底招标”,但新问题也随之出现:(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
  1.1.3招标控制价的提出
  在新规范中,为了控制投资,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也为了促使我国各省市关于控制最高限价规定的统一,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而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的优势在于:(1)可有效控制投资,降低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3)可使各投标人不受标底左右、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4)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1.2实施招标控制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1.2.1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就有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意味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
  1.2.2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无人投标的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
  1.2.3由于工程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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