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05 浏览次数:次 科研问题问AI
浅议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
陈小香
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商品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受国家保护与监督。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和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它们三者并不是统一体,存在着区别。所谓合理确定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是“比较”的结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合理确定问题探讨的实质是探讨其各自价款的合理性程度.而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合理。
关键词: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招投标工程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虽然是密切联系的,但它们又有区别。首先,三者所属的范围和作用不同:中标价是在市场经济的行业公平竞争中产生的,它作用于竞争中的招、投标入围及中标:合同价是在招、投标双方经济业务确立后产生的,它是工程价款确定的法律依据;结算价是由招、投标工作中经济活动的成果产生的,它的作用是工程竣工后价款的最终确立。其次,三者的价款形式和构成不同:中标价是以施工图预算价款的形式表现,由工程直接费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价是以经济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中标价为主,辅之招、投标双方约定价款;结算价是以工程实物工程量相应的实际工程造价的形式表现,它是以合同价(或预算价)加工程变更增减价款所构成。可见,三者的使命不同,反映的时期也不同。因此其价款的合理确定也不相同。
1工程招标中中标价的合理确定
工程招标的中标价是指在招、投标工作中通过投标竞争后中标的价款,这种价款的确定多是以工程招标的标底价核查比照所取得的。但是,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工程招标的标底价与投标单位标书中的投标价多有差异。这是由于标底是按统一标准编制的,而投标单位报价(预算)编制则是在编制人员、环境、条件、地区、企业资质等级等不尽相同的状况下形成的。显然,将较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并不十分合理中标价的确定从投标报价(预算)的构成来看,投标报价可分为3个部分(这种划分不同于工程造价划分方法);第一部分是由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与基础定额的工程项目及基价构成的直接费部分组成(可简称为“基价直接费”):第二部分是由工程造价各费用部分构成;第三部分是由材料价差及基础定额项目中尚未形成的暂定项目部分构成。这种划分既考虑到投标报价编制程序,又考虑到构成费用的弹性大小,由此按划分的3个部分分别计分考核。通过考核来确定诸投标报价中的中标价应视为较好的方法。现就划分部分及其考核作具体叙述。
1.1基价直接费的评分考核
基价直接费是构成投标报价的主体,工程造价的主要价款产生在这一部分,而这一部分价款的弹性相对较小,因为工程项目及其相对应的基价是基础定额的组成部分,是受定额执行规定限制的,它具有相对的固定性:而工程量计算的结果却会因工作者的水平差异、计算方法的不同等形成一定的差异,虽然工程项目及基价未变,但工程量计算的差异将直接影响投标报价的准确度不难看出,考核基价直接费的实质是考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度,也就是考核投标报价f或预算)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基价直接费计算的结果弹性小,且又是构成投标报价的主体,因而运用该部分考核中标入围资格也是较为合理的。我们可以这样设想一下(这种设定值不一定准确,只能是一种构思的引伸),以招标标底为比照依据,将投标报价基价直接费计算结果与标底比照,设定考核误差率为+5%范围内取得中标入围资格,并设定考核总分为75分,按误差率大小评定出入围投标报价分值高低f误差率越小分值越高)。这种考核具有几个优点:其一,考核的范围具有相对的广泛性与稳定性;其二,考核的范围具有相对的务实性,它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其三,评定时争议性较小;其四,先入围后评分值可以保证投标报价质量
1.2工程造价费用部分的评分考核工程造价费用部分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拟定的,它必须严格按规定计价,并设有一定的计价程序。但这一部分仍由相对固定的部分和带有弹性的部分组成,如构件增值税、机械费调整等取费基数就受部分(比重不大的较少部分)基价直接费的制约,因而它带有弹性,而其他费用的取定则是锁定在一定基数上(基数虽来源于基价直接费,但这部分已作考核),在一定的计价程序范围内产生的,因而这部分误差一般不大。可见,工程造价费用部分计算结果不会带来很大的价款差额,但由于投标单位的企业性质、资质级别、配套生产能力与构成等存在差异,投标报价计算的结果就很难同招标标底同步(标底是单一的,报价是多头的),其计算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也随之形成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因而,不能以标底为依据,而应以被考核者经考核后的基价直接费为依据,根据规定的计价程序及费用复核该部分的计算结果这里设定误差为+3%,考核总分为10分,仍按误差率大小评定出该部分分值
1.3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部分的评定考核
这一部分的计算结果应该是最难把握的,与标底比较而言,它必须是与标底的材料品种、用量、材料差价差额、暂定项目工程量及其基价等均保持一致,其计算的结果才会一致或相近,工程招、投标中要做到这样是较困难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又单独考核这一部分呢?这是出于一个原因两个需要:
一个原因是将这部分与其他部分混合考核会模糊不清,有时还会造成“歪打正着”,例如前面两部分价款过大,这一部分价款过小,其总价款也可能接近标底,但就其投标报价质量及准确性来看。
第一个需要是对基价直接费中各章节的核对作用。这是因为虽然对基价直接费做过必要的考核,但由于诸多的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习惯、汇总编排各有不同,难以同标底同步而形成各具体章节差异(有的甚至不按章节编排),这就使得考核难以按章节实施。而采用材料价差(主要是材料用量部分)的核对考核是个好方法,因为分析后的材料总量是各章节材料含量的总和,任何工程的材料含量总是一定的,核对其总量的准确性就形成了对章节的贯通考核,总量误差小了,各章节的误差也不会大,它既检验了工程量的计算,也检验了套用工程项目及基价的正确与否。
第二个需要是为合同价、结算价的形成奠定基础,取得依据。因为合同价、结算价同中标价并不在同一时期产生,这是建设产品周期性长的特点所决定的,而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基价又是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显然,材料价格是动态的,而材料用量却是静态的。因此,考核这一部分作为将要形成的合同价、结算价中的材料价格及其用量的依据很有必要对于这部分的考核,比照依据为招标标底,因为招标标底是按招标文件中对材料品种、范围、价差额、暂定项目基价形成的统一标准执行的,因而有利于考核,考核误差率可拟定为+3%,考核总分为15分,仍按误差率大小取定分值。
综上所述,投标报价3个部分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通过对3个部分的考核,既能评定出入围资格,又容易评定出合理的中标价,即计分考核总分值最高者即为中标价。
2工程招标中合同价的合理确定
工程招标中的合同价是通过招、投标工作投标者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合同形成后为发包方、承包方)通过法律形式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合同价款一经签订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理的合同价可设定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中标价中不包括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的部分(设定为“中标价A”),它在中标价中相对结算价而言具有相对的准确性和固定性:另一部分是中标价中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部分(设定为“中标价B”),它在中标价中相对结算价而言具有一定的可变性。由中标价A及中标价B共同组成合同价应视为合理的合同价。这里便提出一个质疑:既然如此,合同价不就是中标价吗?其实不是,因为合同价的要求是客观、公正、合理,由于建设产品生产周期长,致使材料价差的价差额不会停留在合同时期的水平上因此,把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的价款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不变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既然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部分不能形成固定的合同价,那么将这一部分纳入合同价还有什么意义呢?意义还是有的,因为这一部分本身是工程造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将这一部分纳入合同价,不仅合同价的构成不合理,而且会使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工程价款拨付及结算价的形成将缺乏依据,带来执行中的障碍甚至经济上的纠纷。建筑市场中这种案例常见。
因此,合同价的合理组成应分割为两部分,合同价=中标价A+中标价B。其中,中标价B是随市场经济变化的动态价款
3工程招标中结算价的合理确定
建设工程中的结算价是工程竣工后根据原施工图预算,加上补充修改预算所形成的工程价款。在招、投标工程中,投标报价是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形成的。因此,经过考核的中标价和由此形成的合同价与施工图预算并无矛盾。可见,由合同价构成结算价的主题是有依据的但合同价不能等同于结算价。因为结算价既反映了建设产品的成果,同时也影响着招、投标双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它在客观上要求其价款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此,结算价可分为4个部分:①合同价不包括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的部分,即中标价A,这是结算主价款部分。②合同价中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部分,即中标价B,它的合理价款只能是根据市场实际在原定的材料用量基础上进行价格调整。③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增减部分(包括材料价差的同步增减),这一部分是建设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客观反映,也是工程实物的真实面貌。④政策性调整部分,这一部分是受国家法规保护和宏观调控制约的,因而它只能是合同以外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有较充分的理由说,合理的结算价应确定为:不包括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的合同价+经调整后的材料价差及暂定项目价款+工程变更增减部分价款+政策性调整部分价款。
4结语
上述论述已构成工程招标中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的确定框架,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所谓合理性是“比较”的结果。因此可以说,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的合理确定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相对之中形成的。就工程造价而言,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都是工程造价的范畴,它们是工程造价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而工程造价本身不是主观臆造的产物,其合理性也是受市场经济、定额制定、造价编制水平、地区差异、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制约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的合理确定问题探讨的实质是探讨其各自价款的合理程度,而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合理。
作者简介:陈小香:全国注册造价师,长期兼任沅江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预算编制与竣工结算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