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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论文--拍卖行在我县产权交易中的积极作用

发布日期:2022-10-04 浏览次数:科研问题问AI


证券论文--拍卖行在我县产权交易中的积极作用

王 炯

【摘要】:本文证券论文以绍兴县土地出让情况为背景,深入浅出的介绍了自从新的土地出让方式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拍卖方式、挂牌方式及招标方式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土地出让;拍卖;挂牌;招标

1、拍卖在我县交易方式的比重背景

从绍兴县招投标中心2003年7月份成立以来,共受理完成了44宗(场)产权交易项目,总成交额达76600万元,其中有42宗(场)是委托拍卖行完成的,占总项目数的95.45%,成交额也达总成交额的87.89%。不难看出在我县的产权交易项目操作上,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与拍卖行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这么说我们“中心”所受理实施的产权交易工作涵盖了拍卖工作方方面面的内容,而反过来拍卖也已成为我县产权交易工作中资产处置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它在产权交易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产权交易方式的发展及变迁

2.1、产权交易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盘活存量资产,使资产利用率得以最大化,产权交易方式选择的重点也从最初的以“一对一”的协议方式为主,逐步发展到了以竞价和拍卖方式为主,根据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申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国有产权申请业务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包括了拍卖、招投标、协议申请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从实际情况出发我县于2004年出台的《绍兴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挂牌”列为一种产权交易方式。而从上述几种产权交易方式的情况来看,要实现产权交易的最佳效果,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拍卖不失为一个首选方式。

2.2、从我县产权交易工作的实践来看,“中心”作为一个由政府搭建的具有着某些行政职能的产权交易平台,如何与社会性的拍卖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相互监督、互补有无、相得益彰对推动我县产权交易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拍卖行的发展及作用

3.1、拍卖行在我国产生已有近10年的历史,通过这10年来的发展史,拍卖行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产权交易操作程序和自律性规范。拍卖作为一种由国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的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申请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申请领域里,在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拍卖方式的具体操作者拍卖行的不懈努力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应该在产权交易领域里充分地利用和发挥好这支队伍的积极作用。

3.2、根据《浙江省国有产权申请业务资格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05]3号文件)的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取得国有产权申请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国有产权申请业务”。“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浙江省国有产权申请业务资格证书》是证券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申请业务资格的凭证和依据”。所以从合法规范的角度考虑,我们“中心”也有必要与拍卖行合作产权交易项目。

4、我县交易方式的选择

4.1、从我县国有集体产权存量情况来看,“中心”再申请国有产权申请业务资格的的意义也不大,另一方面,按“3号文”要求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是一家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所以就算“中心”具备了国有资产申请资格,充其量也就是在我县多了一家拍卖行,这对培育和发挥我县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作用不大。所以,本人认为结合我县实际,如何准确地引导好现有拍卖行积极参与到我县的产权交易工作中来比政府自己成立产权交易机构具有更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4.2、“中心”与拍卖行的在业务上的融合一方面可以弥补“中心”在交易资格上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中心”的参与也可以确保我县产权交易特别是在一些权证不全的房地产交易项目得以规范合法的交易,消除了许多成交后在权证变更及过户手续上潜在的隐患,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产权交易项目的依法运作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3、从与拍卖行的合作情况来看,拍卖行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个别拍卖行业务不精、操作不规范,影响了产权交易质量,也损害了“中心”的形象。为确保交易质量,引导和促使拍卖行规范运作,我们在建立了拍卖机构会员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日常考核,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促使拍卖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水平,以更加优质规范地服务于我县的产权交易工作。

5、如何衔接《拍卖法》与《办法》

5.1、《拍卖法》作为规范拍卖活动的根本大法,在规范和指导产权交易工作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积极的作用,但针对国有产权的申请,《拍卖法》只作了原则性的纲领式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不同的项目针对性不强。为此,在国有产权的交易中我们应严格参照《企业国有产权申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办法》涉及到了产权交易工作的方方面面,从业务的承接、交易方式的选择、信息发布制度、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制度等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产权交易工作偏离了《办法》规定的轨道,就无法体现产权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形象,就无法发挥优化配置资源的市场功能。

5.2、《办法》尤其对信息发布的渠道和期限作了细致规定,要求产权交易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额类报纸和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20个工作日。而《拍卖法》对信息的公布期规定只有7天,并且对媒体发布的级别也未作规定,只要求在法定媒体上进行信息的发布即可。这就要求拍卖行在进行国有产权的拍卖时,应该兼顾产权交易和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满足《办法》和《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免发生违反任何一部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中心”应该加强对拍卖行在这方面的监督,要求其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相关手续。“中心”可以利用已建成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公告期满或离公告期满7天时再由拍卖行按《拍卖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这样既可以保证《办法》对国有产权申请信息发布的时间要求,又可以使《办法》和《拍卖法》之间得到很好的衔接,以确保国有产权申请工作的顺利实施。

6、产权交易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6.1、在充分利用和发挥拍卖行力量的同时,“中心”作为担负着行政职能的产权交易机构也要避免受制于拍卖行,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并能开拓创新切实可行的交易方式。如我县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暂行)》中创立的的“挂牌”方式,就是一种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对竞争不足的产权项目所采用的一种实用性较强的交易方式,如2006年10月份的某纺织厂整体资产申请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项目经两次流拍重新调整起价后实施挂牌申请,结果以7000万元的起始价经两家竞买人竞争后以8660万元成交。

6.2、产权交易机构和拍卖行的融合还要注意在档案资料管理上的互相完善。产权交易机构委托给拍卖行的业务,双方应该签订一个完整的拍卖委托合同,使双方都有案可查。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方式选择的备案和拍卖行对承接拍卖业务的一个来源说明,双方都需要有一个书面手续。拍卖委托合同无疑将起着其他任何书面文件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拍卖结束以后,作为拍卖行对产权交易机构委托业务的一种最终交待,应该将委托拍卖结果以拍卖结果报告的形式向产权交易机构反馈拍卖情况,产权交易机构以此作为产权申请工作的一个阶段性终结标志。这样,以后无论对产权交易机构而言还是对拍卖行而言,完善的档案留存都将是双方依法运行产权申请工作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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