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04 浏览次数:次 科研问题问AI
限额设计的局限及对策分析
邢妍1 杨海波2 金海江3 潘鹏程4
摘要:限额设计在我国应用的越来越广,对建设资金的控制有很好的作用。但是限额设计在实践中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并没有起到真正优化造价的作用,或阻碍建筑节能与环保,进而导致项目的全寿命费用不经济等问题。基于这样的出发点,本文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完善限额设计,促进其在我国建设领域更好的推广,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限额设计 局限 对策
1. 限额设计的概念
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来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设计单位在不超出投资规模的前提下,完成对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
该定义中明确了限额设计的控制原则,即以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有效控制了当前设计中经常存在的“三超”现象。因此,限额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强化设计人员工程造价意识,扭转设计概预算本身的失控现象。限额设计抓住了造价控制的核心,克服了技术和经济的脱节现象,提高了设计质量。工程实例表明,限额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2. 限额设计实践中的局限性
限额设计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限额设计在实践中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2.1 限额设计与设计取费制度的矛盾
我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费,是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工程投资估算的相关部分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选取某一确定的费率相乘,形成基本设计收费,之后再考虑“其他设计收费”,最后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最终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形成总的设计费。由于设计费用是设计工程造价金额的一个比例,设计限额往往偏低。所以采用限额设计时,设计取费往往较无限额的设计偏低。而在限额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为了满足限额的要求,会付出较无限额设计较多的劳动。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多劳少得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同时,我国的刑法也规定,对设计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要处罚金以及有期徒刑。限额设计的承担者为了优化设计,降低造价,势必要采用新技术、精打细算,这样无形中面临更大的风险,但是其收入却相对减少,造成设计人员无法真心接受限额设计,甚至是简单的将造价维持在限额附近,并不投入力量优化造价。
同时,由于我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大量的民间投资项目不必经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没有详细科学的投资估算。业主在确定投资限额时处于投资的考虑往往拍脑袋确定,这样的限额往往过低,使得设计无法进行。即使是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也是限额设计的额度依据。限额设计的额度究竟多大十分重要,额度过大,会失去限额意义,给投资方带来经济损失;额度过小,造成设计单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从而迫使设计院不得不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功能,最终导致价值系数的下降。
2.2 限额设计与建筑节能、环保的矛盾
限额设计的出发点是业主方为了节省资金,控制造价。业主提出的设计限额往往低于当地平均的工程投资。这种限额过低要求就使得设计单位往往专注于控制造价,设计出来的建筑很难兼顾建筑的节能和绿色的要求,客观上造成一种对环境的外部不经济,同时也限制了设计人员的创造性。
譬如,为了达到限额设计和环保的目标,建筑在建材选材上不能使用含有甲醛、卤化物溶剂及芳香族碳氢化合物,不使用含有汞、铅、镉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颜料和添加剂。建筑在能源使用及利用方面的设计中要尽可能的做到高效、少耗,如尽可能的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清洁能源,以免设计出的建筑对外界环境的影响过大,从而使周围生活的居民不能在一个健康干净的环境中生活;在设计过程中,对水、土地、植被等资源做不到高效利用、回收循环,设计好建筑的排污系统,使建筑产生的废物、废水不能被周围环境所承受,影响环境等。
2.3 限额设计与建筑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矛盾
限额设计的控制对象是工程静态投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等,这些指标均是指建设项目的一次性投资,对于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项目期满后的报废拆除费限额设计考虑较少。这样就可能出现限额设计效果虽好,但项目的全寿命费用不一定很经济的现象。
3. 对策分析
3.1 重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
鉴于经审批的设计任务书中的项目总投资额,即为进行限额设计控制项目造价的主要依据,而设计任务书中的项目总投资额又是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额下达的,那么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可信性,便成为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限额的重要环节。为适应推行限额设计的要求,应适当加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并维护项目投资估算的严肃性,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造价的作用。
我国目前从事可行性研究的并非都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因此其可行性研究往往成为“可批性”研究。我们应当培育自己的工程咨询队伍,咨询单位一律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在全国推行注册咨询工程师制度。在可行性研究中,应当运用现代科技知识及手段,引人投资风险分析,使可行性报告的结果与实际更加接近,使限额设计有真正的科学依据。
3.2 科学分配初步设计的投资限额
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以前,项目总设计师应将项目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建设方针、设计原则、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向设计人员交底,并将设计任务与规定的投资限额分工程分专业下达到设计人员,亦即将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投资限额分配到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作为进行初步设计的造价控制目标或称投资限额,并要求各专业设计人员认真研究实现投资限额的可行性,对项目的总图方案、工艺流程、关键设备、主要建筑和各种费用指标提出方案比选,做出投资限额决定。
3.3 委托设计合同应适应限额设计的要求
国内现行的设计合同范本过于简单,设计合同中没有提到限额设计的要求,也没有约定设计单位突破限额设计的惩罚性条款。同时,设计费付款方式也不利于限额设计的开展,设计费的大头在出齐施工图后已支付完毕。为改变这种状况,使设计单位担负起限额设计的重任,应对现行的委托设计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
首先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设计限额。第二,业主或工程投资咨询单位应及时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概算、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发现设计超投资的迹象。第三,要有设计超限额的经济约束条款,如对超限额的设计给予扣减设计费20%~30%的处罚或责成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在设计单位按限额要求完成设计修改前暂停支付设计费。
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对于单位工程某些部分的控制能力较弱,不确定因素多,但对于该工程的其它部分已经具有了较为完善的经验和实施方案。此时,可以采用“分割合同”的形式来推进限额设计。例如,对于基础部分自然条件复杂,缺乏造价数据及比较对象,设计限额不好确定。而对与上部结构则开发商经验较多,透明程度较高。此时,可以采用分割合同的形式,只对上部结构的设计限额做出规定,而对基础结构则按照传统设计合同约定。这样,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计价模式,就能够将项目的风险进一步细分,从而有助于调动设计单位的工作热情,确保项目总体目标的达成.
最后,在针对业主会提出的过低的限额要求,可以设置一个限额设计咨询部门,使业主在提出限制造价金额之前,去限额设计咨询部门咨询,得到咨询部门确定业主方的造价金额能够满足待建工程的功能和建筑质量之后,再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这样,限额的最低限度交给这样的一个限额设计咨询部门来把持,以避免业主过度限额造成设计单位无法设计出绿色合格建筑现象的发生。
推行限额设计,是从根本上保证设计的经济合理性,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有力措施,但也应认识到它的不足,以便在推行过程中加以发展、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 官庆, 论限额设计在项目投资控制中的作用与对策 《四川建筑》2002年第21期
2. 宿辉,岳颖. 我国工程法律环境下的“分割合同”研究 建筑经济2009 年第 10 期
3. 高原平,浅谈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控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2期
4. 陈丽坚,推行限额设计的探讨,桂林工学院学院,2000年第2期
建筑设计 责编 李晓丽